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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問題(Taiwan Problem)‏

From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to Taiwan Civil Government2
台灣問題
( Taiwan Problem)
台灣從日本管轄中的解放,美國犧牲大批士兵,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是不爭的事實。反觀中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僅未發一弹,而且未曾犧牲一兵一卒,卻說「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二十一世紀的今天,要如中國般的「謊言連篇」、「虛幻歷史」國家,恐怕是國際難尋。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中國總書記江澤民因為「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二十週年,拜訪日本,日本首相小淵惠三向南韓金大中表達書面謝罪,卻堅決拒絕對「中日歷史」,對中國表示「深沉懊悔與道歉」,也拒絕就「台灣問題」像美國柯林頓一樣,表示「三不」。事實上,「中日歷史」、「台灣問題」、「釣魚台主權問題」,一直是日本與中國糾纏不解的問題。
 
有關台灣領土戰後屬性,是哪種性質,首先,讓本文討論:「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敘述如下:
 A.
The United Nations list of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 is a list of countries that, according to the United Nations, are nondecolonized.
聯合國「非自治領土」名單,為聯合國所認定「未去殖民地化地區」之名單。
 
所謂「未去殖民地化(nondecolonized)」領土包括:
 1. Colonial territories that have not been annexed and incorporated into the legal framework of the controlling state.
未被併而編入(合併)為治理國法律架構內之殖民地領土。
 
2. Colonial territories that have not become independent states.
未成為獨立國家之殖民地領土。 
 
有關聯合國所認定為非自治領土之「西沙哈拉(Western Sahara)」,聯合國之描述為:
 a. Western Sahara  was a Spanish colony up to 1976. 85% of the territory of Western Sahara is now occupied and administered by Morocco . The rest of the territory is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Polisario Front and administered by the Sahrawi Arab Democratic Republic. The UN however still considers Spain as admistering country.
西撒哈拉為西班牙殖民地,直到1976年。目前西撒哈拉領土有85%是由摩洛哥所佔領及治理。其餘領土則由Polisario獨立陣線所控制,而由撒拉威阿拉伯民主共和國所治理。儘管如此,聯合國仍認定西班牙是治理國。
b. The United Nations considers the former Spanish Sahara a nondecolonized territory, with Spain as the formal "administrative power (colonizing power)".
聯合國認定:前西班牙撒哈拉是西班牙形式上「治理權(殖民權)」下,未去殖民地化領土。
 
由西撒哈拉領土地位實例可推知:西撒哈拉在正式被併而編入(合併)為治理國領土一部份,或成為獨立國家,以完成「去殖民地化(decolonization)」之前,聯合國是將其認定為原宗主國西班牙之「非自治領土」,以此類推:
 
1. 台灣是否為前日本國殖民地?
台灣在未正式被治理國中華民國,併而編入為其憲法所規定之法定領土,或成為國際社會所承認之獨立國家前,比照聯合國處理西撒哈拉之模式,台灣應該是原宗主國日本之「非自治領土」。
2. 台灣或是為日本國國土一部份?
台灣並非殖民地性質之領土,而無從執行「去殖民地化」。致使台灣並不因未正式被併,而編入(合併)為中華民國之法定領土,或未成為獨立國家,而被定位為原宗主國日本之「非自治領土」。
 
因此,若是由聯合國未將台灣認定為原宗主國日本之「非自治領土」,那麼,足以推論台灣並非前日本殖民地,而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
 
B.
The list currently contains 16 entries, all of which would become microstates.
聯合國名單現有16筆,將來都會成為「小國家」。
 
其中,以美國為「治理管轄國(Administering country)」之非自治領土有3筆,包括:
 1. American Samoa (美屬薩摩亞)美國自1899年至1925間,經瓜分、讓、及併吞,而陸續取得之領土。 
 status  : unincorporated unorganized territory (未編入(未合併)之無組織領土) identity: U.S. national (為無總統選舉權之美國國民)
 
2. Guam (關島)為美國依1898年美西巴黎和約,自西班牙割讓,而取得之領土。status  : unincorporated organized territory (未編入(未合併)之有組織領土)identity: U.S. citizen (為無總統選舉權之美國公民)
 
3. United States Virgin Islands (美屬維京群島)為美國在1917331,自丹麥「買賣移轉(transfer)」,而取得之領土。status  : unincorporated organized territory (未編入(未合併)之有組織領土)identity: U.S. citizen (為無總統選舉權之美國公民)
 
以上實例可推論:台灣成為美國「非自治領土」前提為:
a. 美國必承認台灣為其「領土一部份」,且
b. 美國必須承認台灣為其「未編入(未合併)領土」。
 
而,美國早在杜魯門時代即已表明,並宣佈對台灣領土並無野心,而其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規定:美國單獨為日本包括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並不能將台灣主權,自日本移轉予美國。美國從未承認台灣為其領土一部份,而台灣既非美國領土,美國無從承認為「未編入(未合併)領土」,因此,所謂台灣是美國「非自治領土」說法是不成立的。
 
以上分析可推知,台灣既非日本、亦非美國,而更非未曾擁有台灣主權的中國(PRC/ROC)之「非自治領土」。台灣是否為「非自治領土」?是涉及聯合國之認定。台灣是否為日本國土一部份?是涉及明治憲法之施行,日本之是否對台灣有剩餘主權?是涉及萬國公法之拘束,而並非美國方面說了算。 
 
美國派駐台灣的情報組織「戰略服務處(Strategic Services Unit, SSU)」,其為今日之「中央情報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CIA)」前身,194592225日間,所發出之機密電報提及:
「很少有福爾摩沙人願意讓中國來當統治者,他們喜歡的第一選擇是日本,其次是美國˙˙˙˙˙,我們預期,在短期幾年的中國佔領之後,福爾摩沙人會要求自治,即在日本或在第二選擇美國之下的半自治狀態。」
 
早在1945年的時候,美國國務院的官員即已明確了解台灣人想要自治。更精確地說,就是「日本主權下之自治(autonomy under Japanese sovereignty)」。
 
作者:林 志昇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秘書長
2010/05/14
 
From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to Taiwan Civil Government1
從舊金山和約到台灣平民政府
最近好友Jeff Geer發表了From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to Taiwan Civil GovernmentTCG文章,其中有些觀點感覺怪怪的,因此,針對這篇文章提出看法檢討如下:
 
1. TCG would mark an official end of the legal relics of the martial law era, because the ROC gov't-in-exile on Taiwan and USMG-Taiwan would be legally terminated by TCG.
「台灣民政府會正式將戒嚴令畫下句點,因為,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及台灣美國軍政府會被台灣民政府所合法取代。」
2. The interim and provisional nature of civil administration by TCG would not terminate the Taiwan Question under SFPT.
「台灣民政府乃本質為過渡,且臨時之民政機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並不能終結台灣問題。」
3. TCG would guarantee self-determination by Taiwan nationals before any final treaty status under the Shanghai Communique and Taiwan Relations Act.
「在依照上海公報及台灣關係法,以制訂任何條約,而達最終地位前,台灣民政府會保證台灣國民得自己做決定。」
 
總而言之,歸根究底,台灣問題之癥結,就在日本於194592,向盟軍正式投降之時點,台灣領土其「當前法理地位(de jure present status)」如何認定?!
 
A. 台灣如為日本殖民地
那麼,美國是日本之「征服國」,有權力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比照對義和約生效後,聯合國對義大利所放棄殖民地之處分模式處理台灣。
a. 讓台灣獨立          (Libya模式)
b. 讓台灣併入中國 (Eritrea模式)
c. 讓台灣回歸日本 (Italian Somaliland模式)
 
因此,在此情況下,由於美國宣佈的政策是:「對台灣並無領土野心,不支持本土台灣人經外部自決而宣佈獨立,也不希望日本勢力重返台灣」。可怕的事會發生,目前已經公開的是:「唯一公開的是照尼克森之規劃,讓台灣併入中國以換取地區和平,以致,即使設立台灣民政府,也無法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之架構內,終結台灣問題。」
 
B. 台灣如為日本國土一部份
則台灣美國軍政府,依本土台灣人在台灣民政府體制內,所施行之內部自決,經由「台灣自治或回歸日本」移轉台灣治理權,具正當性。其中,日本主權下之「台灣自治」,是當年杜勒斯所提供給本土台灣人之願景,完全符合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之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設立台灣民政府,等同起始台灣地位正常化,而且,當其轉型為「台灣自治政府」後,即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完成台灣地位正常化,以終結台灣問題。
 
II. 
ROC conscription would cease because it is illegal. However, territorial self-defense is still authorized under the UN Charter for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
「中華民國將會停止非法徵兵。而,台灣民政府在聯合國憲章【非自治領土】架構內,仍會有權自衛。」
 
A. Security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signed on September 8, 1951)
The treaty of Peace recognizes that Japan as a sovereign nation has the right to enter into collective security arrangements, and further,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recognizes that all nations possess an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self-defense.
195198,美國與日本所簽訂安全條約序言中提出:「和平條約承認日本身為主權國家,有權利締結集體安全協定。者,聯合國憲章承認,所有國家擁有個別,和集體自衛之天賦權利。」
 
B. U.S. and Japan Mutual Defense Assistance Agreement
     (signed on March 8, 1954)
Reaffirming their belief as stated in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on September 8, 1951 that Japan as a sovereign nation possesses the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 referred to in Article 51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5438,美國與日本所簽訂共同協防協議序言提出:「再度肯定於195198,在舊金山市簽訂對日和約中,所陳述之想法,日本身為主權國家,依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擁有個別或集體自衛之天賦權利。」
 
由敘述可得知,聯合國所承認,個別或集體自衛之天賦權利,僅適用於「主權國家」。台灣已經於194541依照國際法,被編入為日本國土一部份,而不再是日本殖民地。因此,在1952428,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日本只是不得「恢復行使」其對台灣之主權權利,而台灣並不因此而成為去殖民地化之「非自治領土」。聯合國對於台灣,是既不認定為「非自治領土」,而且,在可見之將來,也是不可能承認為擁有個別,或集體自衛天賦權利之「主權國家」。僅是日本在萬國公法架構內,需要履行國防上之主權義務,以保衛台灣領土。
 
作者:林 志昇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秘書長
2010/05/10
 
 

台灣平民政府聲明

100512台灣平民政府聲明
TCG Announcement May 12
依據戰爭法、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公約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縱然是經由征服日本之美國總統,或其繼承者授權,代理台灣美國軍事政府佔領「台灣」之流亡中華台北政權,既無「法源」也無「立場」,由混合法理中華民國籍之中國人,和法理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舉行公投,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包括ECFA之任何協議。在國際法架構內,包括美國總統都不被允許,違背效力等同美國憲法之舊金山和平條約,將台灣主權自日本移轉予中國。馬英九先生在美國縱容下,將因台灣海峽兩邊中國人簽署ECFA協議,致有台灣移轉予中國之虞,此形同違背美國憲法,台灣平民政府將展開運作,提醒美國國會,應比照Nixon(尼克森)總統下台之模式,彈劾Obama(歐巴馬)總統。
According to the laws of war, including the Hague Conventions (IV) of 1907 and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f 1949: “Military occupation does not transfer sovereignty.”  The ROC government in exile on Taiwan is serving as the agent for the “conqueror” and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the USA) in the military occupation of Taiwan, and as such the ROC has neither a clear legal right nor an appropriate legal position to hold any referendum on the subject of whether or not to enter into an ECFA with China.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and US Constitution, there is no way that any transfer of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to China can be accomplished.  ROC President Ma continues to push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 ECFA with China , even though such an agreement may be just a prelude to further “unificationist” actions and measures.  The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TCG) urges the US Congress to look into this matter carefully, and to judge whether this matter involves any similarities with the situation of President Nixon, and whether any grounds for impeachment of President Obama are worthy of consideration.
 
另一個角度來 ECFA之簽署,乃實現台灣海峽兩邊中國人大和解之家務事,而和本土台灣人是毫不相干,且樂觀其成,兩岸中國人在完成「和解與統一」後, 將無繼續在台灣流亡之藉口與正當性,台灣平民政府應予以祝福,基於人道立場,歡送其回中國領土,以終止流亡。有關「台灣防衛(Taiwan defense)」, 乃美日兩國共同義務,不勞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代為費心,本土台灣人絕不會要求在台中國人為台灣而戰。
Looking at the ECFA from another angle, this agreement certainly appears to be a great move in the direction of making a conciliation between the Chinese peoples, but unfortunately as such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aiwan .  The TCG looks forward to all necessary conciliatory measures between the Chines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so that a “repatriation” of the exiled ROC Chinese in Taiwan to the China motherland can be accomplished at an early date.  The future “national defense” needs of Taiwan can be well handl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 and there is no need for President Ma and his cohorts to be worried about such matters.  We can say with confidence that the people of Taiwan will never ask the Chinese on Taiwan  to fight for Taiwan .
 
「台灣平民政府」主席    仲模
TCG Chairman
Cheng Chung-mo
20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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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三十年總體驗
三十年前,ㄧ九七九年四月十日,美總統卡特簽署完成「世界唯一」的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而且追朔至同年一月一日零時,以銜接美國與流亡中國政府中華民國的非官方關係的法律基礎,還有更重要的一點,繼續太平洋戰後對台灣的「軍事佔領」合法性,「中華民國」佔領當局改以「台灣當局」稱呼。美國是法律至上國家,特別是因為總統要行使「外交權」與中國建交,與流亡中國
政府在台灣勢必斷交,而美軍事政府所控制的「台灣當局」也不能沒有「合法法律」,萬一,將來「台灣問題」有任何渋及行政命令、違憲或欠缺國際法源,可能讓美國「失去」台灣。

中國當時對美國提出三個建交基本條件:一、美國應終止與流亡中國政權(中華民國)之外交關係。二、廢除雙邊共同防禦條約。三、撤除在台灣美軍及基地。美國根據共同防禦條款第十條之規定,建交後一年,以失效(lapse),而非以廢止(abrogate),處理了雙邊條約,條約失效後,美國仍審慎售與台灣(非中華民國)防禦性武器。美國總統向中國提出五項保證:一、美國得知(acknowledge)中國主張一個中國,而台灣為其一部份之立場。二、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運動。三、美國撤離台灣後,保證日本不會乘虛而入,取代美國之地位。四、美國支持和平解決台灣問題。五、美國將繼續追求雙方關係之正常化。

美國在與「流亡中國政府在台灣(中華民國)斷交」,並與共產中國合法政府建交,改變了美國長期與共產集團的分離情勢,面對這「歷史性轉型期(historically transitional era )」,還繼續給「中華民國在台灣」予安全承諾,這是美國故意含糊政策的作法,以作為當前中華民國流亡在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的事實,但是終究美國預測雙方(非台灣)有一天會「統一」在一起。美國警告「流亡中國政府」,不要對台灣澎湖之法理(de jure)與事實(de facto)之存在與法律地位,妄想獲得美國之改變(將台澎交給中華民國)。

ㄧ九七九年一月十六日,美方在華盛頓登記成立非營利性質之財團法人,原來名稱是「美洲在台灣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後來,美方同意流亡中國政府要求,改成「美國在台灣協會」。成立的目的,在於維持與保存美國與「台灣人民(People on Taiwan)」間非官方關係的美國機構,而這個機構,與美國國務院有契約關係,美國所有政府機構與台灣當局之交渋,都透過這個協會在運作,這種安排,是美國外交史上,絕無僅有的前例,也是美國「帝國主義」隱藏「主要佔領權國」的尷尬「安排」。二月七日,台灣當局在「行政院組織法」內設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North American Affairs)」。流亡政府單方宣佈這是具有「官方性質(a quality of officially)」,美方並不承認。
中國對美國會通過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表達三點「無法接受」的抗議,一、法案稱:「美國將繼續阻止訴諸武力,或其他足以傷害台灣人民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之任何形式脅迫手段。」中國認為此乃干渋內政,無法接受。二、允許流亡中華民國(中國)政府繼續擁有其在外交不動產。三、有關「台灣當局」在適用其他美國法律時應視為一「外國政府」條款。(註:美國對征服地區,美國最高法院的幾十個判例都顯示,被美國軍事政府佔領地統稱為「外國政府」;凡美國法律提及或渋及外國、外國民族、外國國家、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此等名詞應包括台灣,此等法律亦應適用於台灣。)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台灣關係法」屆滿二十年前夕,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赫姆斯(共和黨)與陶瑞契利參議員為彌補「台灣關係法」不足,提出「加強台灣安全法案(Taiwan Security Enhancement Act)」,以加強美國與台灣安全關係,提供飛彈防衛系統,美國國防大學國家安全研究員Michael P. Pillsbury 說:根據法案內容,可以發現中國未來五年將會以飛彈嚴重威脅台灣,美國不能容忍此一情況。眾議院二十三日曾以四百二十九票對一票通過「第五十六號共同決議案」,重申美國信守「台灣關係法」,參議院也以相同意見的「第十七號共同決議案」跟支持台灣參加世界衛生組織的「第二十六號決議案」。

  現今時值「台灣關係法」將屆三十年,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亞太小組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要求美國國務院重申「台灣關係法」的各項承諾。「第五十五號決議案」說明:「台灣關係法」不僅是美國與台灣「持續經貿、文化及其他各項關係之法律準據」,更是台海地區三十年來和平、安全及穩定之基石。決議案提出三項訴求:第一,國會重申堅定不移的支持「台灣關係法」之各項承諾;第二,重申支持台灣的民主體系;第三,重申支持美台間之強固關係,並繼續深化此一關係,美國國會眾議院二十三日無異議通過「第五十五號決議案」。本案是美國眾院「台灣連線(Taiwan Caucus)」主席柏克利(Shelley Berkley)女士領銜推動這項決議案,獲得一百二十三位兩黨眾議院議員連署。

面對流亡中國政權馬先生,對中國單方面傾斜的政策,令人擔憂,美國當局應該按「台灣關係法」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ll appropriate steps)」,積極干預代理管轄當局(流亡中國政權),不得為了因為從事「流亡中國政府與合法中國政府」之間的「和平措施」,而侵犯「台灣事務」;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AIT)台北辦事處處長楊甦棣任期即將屆滿,可能於七月離任,新任處長將由美國駐南韓大使館副館長史坦頓(William A. Stanton)出任。理事主席薄瑞光日前宣佈:要求中國拆除對台飛彈,是正確的作法。新任處長史坦頓係軍事專家,對於共產國家(北韓、中國)軍事發展與實力,有深刻了解,相信未來,台灣海峽必有一番新景象可以期待。

作者:林 志 昇
「控美政府案」代表人
2009/03/27

上記は「林 志 昇」氏より、今朝届いた新しい論文です。台湾人の方はもう一度この法案を読んでいただきたい。





以下ウィキより台湾関係法の説明。

台湾関係法(たいわんかんけいほう、英Taiwan Relations Act)とは、アメリカ合衆国の法律。中華民国に関する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しての政策の基本が定められている。事実上の米台軍事同盟である。

[経緯]
1979年に民主党のジミー・カーター大統領は中華人民共和国(中国)との国交を樹立し、中華民国(台湾)との国交は断絶された。米国政府のこの方針は、ソビエト社会主義共和国連邦と中華人民共和国の離間を決定的なものとし、また米国企業が将来中国大陸の市場を獲得するための重要な布石ともなった。

しかし、米国政府、議会とも、東シナ海の覇権を維持するために、その後も自由陣営の一員(当時の台湾国内が厳密な意味で自由体制であったかは別の問題)としての台湾を防衛する必要は感じており、また中華民国政府(民主党とほぼ唯一のパイプであった許國雄僑務委員会顧問)や在米台湾人(台湾独立派を含む)からの活発な働きかけもあって、本法が1979年に制定された。

一国内法でしかない同法に基づき、米国は幾度も空母機動部隊を台湾近海へ派遣し、中華人民共和国の台湾への武力侵攻(北京政府側から言えば「台湾解放」)を牽制している。


[内容]

外交関係
台湾当局(つまり中華民国政府)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は準外交関係を存続していくことを認めている。
台湾を国家として承認せず、外交関係は存在しないとするが、それによってアメリカ合衆国内の法体系へ影響を与えずこれまで通りとする。
1979年以前の中華民国との協定の維持を認める。
台湾を諸外国の国または政府と同様に扱う。
在米台湾協会に対して免税措置を与える。

防衛関係
アメリカ合衆国の中華人民共和国との国交樹立は、台湾の将来が平和的に決定されることを期待して行われたものである。
平和構築のため、台湾に兵器の提供を行う。
アメリカ合衆国は台湾市民の安全、社会や経済の制度を脅かすいかなる武力行使または他の強制的な方式にも対抗しうる防衛力を維持し、適切な行動を取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その他
アメリカ合衆国議会は本法の施行を監督する。

議論
アメリカ合衆国議会の保守強硬派の中で、中華人民共和国の反国家分裂法制定は条文の抵触に値すると主張されることも多いが、現在のアメリカの法解釈では「台湾海域で武力衝突が生じた場合、必ずしもアメリカがこれに介入しなくてもよい」とされている。これは冷戦終結後の1990年代には国力が落ちていたロシアとは異なり、着実かつ飛躍的な経済発展を遂げて国力を大幅に押し上げた中華人民共和国が、アメリカ合衆国に次ぐ軍事大国となりつつあることに、両国の衝突は可能な限り回避するべきというニュアンスが支配的となったためである。

アメリカ合衆国が有事回避の動きをとるために、一つの中国の堅持を支持し、台湾独立の動きを牽制していることは、事実上中華人民共和国の思惑通りにアメリカ合衆国が動かされていると主張する議会関係者も少なくない。


(以上ウィキより)






ここ・・・気になります。
議論からだが・・
<<現在のアメリカの法解釈では「台湾海域で武力衝突が生じた場合、必ずしもアメリカがこれに介入しなくてもよい」とされている。これは冷戦終結後の1990年代には国力が落ちていたロシアとは異なり、着実かつ飛躍的な経済発展を遂げて国力を大幅に押し上げた中華人民共和国が、アメリカ合衆国に次ぐ軍事大国となりつつあることに、両国の衝突は可能な限り回避するべきというニュアンスが支配的となったためである。


何とも、身勝手な法案だな。
日本人は「日米安保条約」の内容も確認した方が良さそうだな・・・と、感じたよ。

いつまでもアメリカが守ってくれるなんて夢の話だ。


李登輝氏の総裁選挙の時、シナは基隆(台湾北の港町)沖60キロ地点にミサイルを落とした事実がある。
この時、アメリカの空母は台湾で待機。

はっきり言って、「台湾」はアメリカに「シナとの取引」に利用されているだけなのだ。



この様な状態から台湾を開放すべきである。台湾を『外交のおもちゃにするな!!』




私は林志昇氏を応援します。




反対する人は「無理だ」と『出来ない理由』ばかり述べずに、「彼以上の論述」を提示すべきである。




「出来ない、無理だ」の言葉だけじゃ、前進するはずも無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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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建國論」的堅持

交戰國之間經過武裝衝突以後,在軍事對立後,很自然有勝負之分,戰勝國對戰敗國實行領土佔領,也是國際法所允許的,就算和平條約簽署以後,佔領軍也不會立刻撤退,一般而言,要等到佔領軍在佔領地有理性安排之後,或者協助當地成立,新的合法「平民政府」會建立起來,就像美國、英國成功佔領伊拉克,還是必須向國際承諾盡快交還伊拉克主權,所以,美國總統訂下二零零四年六月底以前交還伊拉克主權,但是,由於伊拉克社會尚未平穩,暴亂時常發生,因此,美軍至今尚未完全撤退,這個活生生的實例告訴我們,「和平條約簽署」不表示「佔領結束」。佔領只是一種「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或稱為「過渡時期」不是「最終解決」。

首先來探討「戰爭法」對「佔領法」所規範事務,有學者不斷提出美日太平洋戰爭,在武裝衝突結束以後,誰打贏誰,或誰打敗誰,並舉證當時盟國成員有哪幾個國家等等,事實上,這些資料與我們的分析論述沒有直接關係,「佔領法」所規範的事務並不在於這些問題上面,而是在於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日內瓦公約有關佔領區、佔領軍、或佔領的種種規定,都是在談the occupying power的處理規定,在原先的一九零七年海牙公約之措辭使用的是the occupying state,兩者的法理意義相同,要注意的地方是所規範的是「單數」,the occupying power而不是「複數 」,the occupying powers,而且這個the字在英文中當然有特別的意思,是指「主要的」或「指定的」,更何況在海牙公約或日內瓦公約找不到the winning army(打贏的陸軍)、the army which accept the surrender(接受投降的陸軍)的字樣。

再來檢视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請問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答案當然是美國。由麥帥指示其他盟國軍隊,處理各個不同地區日本軍隊投降以及佔領事宜,就知道主要佔領權國必然是美國,依此,來檢视舊金山和平條約並且求證,沒錯,條約所渋及的地區雖然很廣泛,但是,第二十三條明明白白指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有學者認為「台灣暫屬美國管轄屬地」的論點是:「台灣是懸空割讓後,屬於無主土地」這是完全的錯誤理解,我們從來沒有這種主張,所謂「無主土地」(terra nullius)指的是「無人居住的荒島」,台灣當年已經有六百四十餘萬人口,因此,台灣的情形並不適用「無主土地論」;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懸空割讓,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依據美國最高法院之列島系列的案例,來檢视台灣之國際地位係:「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未合併領土」,這項定義是絕對正確的,和平條約第二十一條已經明列中國應該獲得的利益,其中並沒有台灣與澎湖,中華民國並沒有獲得台灣的領土主權,因此,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是台澎軍事佔領的開始,中華民國是「次要佔領權國」,國際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所以主張「時效原則」並不能適用於台澎地區,所以中華民國在台灣並沒有有領土,理所當然不是主權國家,由於「領土主權」之割讓是政府與政府之間的行為,而非國民與國民之間的行為,早在拿破崙時代以後就是國際間的原則,中華民國的人民也就不能說是擁有台、澎之主權,雖然感傷,但也無可奈何。

美國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處理琉球群島,聯合國託管以後才交至美國託管,美國軍事政府戰後一直掌握其行政、司法、立法事務,直到一九七零年代初期,才依照琉球人民的願望公投,回歸日本,充分顯示美國「有權」處理「日本財產」,以台灣來說,一九七二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要求中國與台灣人民和平協商,企圖將台灣主權交給中國,雖然美國至今沒有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官方文書出現,在國際社會中沒有國家提出反對,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已經規定,台灣澎湖尚未安排最後「收受國」,而且係屬於「日本財產」,美國軍事政府可以「處分和支配」。台灣面臨的問題是應該依照美國憲法的保障,向美國提出保衛台灣並尊重台灣人的決定。

包爾的「台灣非主權國家論」以及「中華民國台灣」連續被聯合國拒絕十六次,並不是名稱問題,而是「主權問題」,換言之,就是台灣、澎湖的「所有權狀」不在我門手中,也就是欠缺「台灣主權」,三、四十年來不論台灣人怎麼喊,怎麼努力,都無法改變這個事實,或許上蒼悲憫台灣的時刻已經到來,認真研討台灣真正的國際地位,釐清台灣與美國的法理關係,接受美國憲法的保護,承認台灣是美日太平洋戰後未處理完的事實,台灣等同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這不是將台灣送給美國,相反的,是會得到美國協助建立台灣人的台灣。

作者: 林 志 昇 ˙ 何 瑞 元
「控美政府案」代表人
200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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